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土地、矿产资源、水行政管理、测绘管理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人民防空、防灾减灾、抗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;拟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。
(二)负责规范及维护国土资源、水事秩序。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;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;对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。
(三)承担全区耕地保护的责任。组织土地整理、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;承担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。
(四)承担土地管理工作。负责土地划拨、国有土地的收回及其使用权的公开交易;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、土地征用收用;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和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;负责临时用地管理和土地收购储备指导工作。
(五)负责地籍管理工作。负责土地分等定级,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以及地价动态监测。
(六)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工作。监督管理测绘行业;负责测绘成果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。
(七)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,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、利用和保护。
(八)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;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。
(九)负责全区建筑、市政、水务、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,包括工程质量、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,建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;负责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。
(十)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。监督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,规范房地产市场;负责房屋产权登记;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;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;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;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改造的管理。
(十一)负责监督管理区建筑、市政、水利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。
(十二)负责国土、建筑、房地产、水务、交通建设行业从业单位和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和教育培训。
(十三)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,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全区燃气工程的组织实施。
(十四)组织全区国民经济总体计划、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水资源配置和防洪论证工作。
(十五)主管河道、湖泊、堤防并组织指导整治;组织、指导水务工程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;负责江、河、湖泊及排水(污)管网水量、水质的监测。
(十六)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;负责供水、排水、污水处理、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监督管理。
(十七)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导全区防汛防旱防风工作。
(十八)负责协调开展人民防空工作。
(十九)负责全区的防震减灾工作;制定防震减灾的综合防御措施;管理重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;负责本地区震情监测工作和地震应急工作。
(二十)承办区委、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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